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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十不准”

2014年06月14日 08:59:44 访问量:278
教师“十不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巩固师德师风建设成果,经学校党支部、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教师行为“十不准”规定并公布实施。
    1
、不准发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2
、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3
、不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4
、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
、不准用粗鲁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6
、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查阅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玩电脑游戏;
    7
、不准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8
、不准要求学生及家长为自己或亲友谋私利,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或宴请;
    9
、不准从事违规家教,违规收费;
    10
、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强制购买上级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或其它物品。
   
教师行为“十不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对违反“十不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告诫、批评、纪律处分,师德考核一票否决,直至解聘。
编辑:李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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