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排查记录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师生的财产安全,增强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效性,强化责任意识,根据教育局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是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及学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手段。
二、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学期开学初期、中期、学期结束前及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及“元旦”、“春节”、“两会”、“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学校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是根据各个不同时期学校安全工作特点进行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布置和教育局工作安排进行。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校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主管业务活动中的安全责任,同时落实分时间(值周)责任制。
四、学校安全工作常规检查,由政教处牵头,相关班主任及人员参加。专项检查,由校长领导统一安排进行检查。
五、学校安全工作检查,依据上级部署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检查项目及要求。检查必须明确检查的内容、重点、标准及要求、检查的形式、检查学校范围。
六、学校安全工作检查人员要按照上级安全工作要求,严把技术规范关,严把执法程序关,严把工作实效关,对检查项目逐项查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如实记录在案,及时反馈给学校和主管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特别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上报教育局领导,请示处置意见,并报有关部门。检查结束,形成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