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饭厅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负责地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苍蝇和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食品原料务必应存放在独立的库房内并分类陈列,要设置防尘、防潮、防水设备。
三、厨房、清洗间的排水沟槽天天保排水畅通、无杂物。
四、食堂内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排气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物的设施设备。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的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干净。
六、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存放在厨柜内,并有明显标记。
七、食堂用餐场所的专用洗手、洗餐具设备附近必须保持卫生清洁。
八、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门市采购食品,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定食品采购地点,以保证其质量。同时要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持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九、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生活物品。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岸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一、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和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凡有异味的食品均不得再食用。
十二、学校食堂严禁制售冷荤凉菜。食堂剩饭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和变味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十三、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和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或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证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证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炊事员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务必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4、炊事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售饭场所内吸烟。
十四、食堂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管理制度、每年应按时主动地换领《卫生许可证》,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对于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及时地解决和改进。
十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饭厅、库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若食堂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灶,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快速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六、严肃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