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岢岚四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岢岚四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014年06月14日 09:16:53 访问量:336

岢岚四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严重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五条:班主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一般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批准;记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须经行政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
、 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
、 主动赔偿损失者;
    4
、 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
、 有较严重后果者;
    2
、 认错态度不好者;
    3
、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
、 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
、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
、 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7
、 嫁祸于他人者;
    8
、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2
、 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3
、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
    4
、 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
、 抽烟、喝酒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
    6
、 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7
、 在寝室或教室打牌、下棋,寄宿生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
、 有偷窃行为者(寄宿生取消其住宿资格);
    9
、 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10
、 男女生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损中学生文明形象,经教育不改者;
    11
、 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 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节者;
    2
、 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
、 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4
、 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5
、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6
、 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7
、 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8
、 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9
、 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0
、 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1
、 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12
、 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13
、 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 学期内累计旷课15-20节者;
    2
、 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3
、 违纪行为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 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5
、 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1
、 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者;
    2
、 违反“学生十不准规定”的;
    3
、 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
    4
、 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5、 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6
、 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又重犯其它严重错误者;
    7
、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8
、 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勒令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讨论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李艳军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岢岚县第四中学 特此声明。

联系地址:岢岚县第四中学
北京网笑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