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十不准”规定
2014年06月14日 09:17:12 访问量:382次
学生“十不准”规定
岢岚四中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本着“树立新风,摒弃邪气、构建和谐校园”为出发点,以“快出人才,出优秀人才”为最终目的,特向全体在校学生提出“十不准”规定,凡违背其中一条或一项者,均按勒令退学的处分处理。望每一位学生都要认真遵守,并写出承诺。
1、 在校期间,不准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
2、 在校期间,不准从事邪教等反动宣传活动。
3、 在校期间,不准从事有损中学生身心健康的不健康活动。
4、 在校期间,不准吸烟(吸毒)、喝酒。
5、 在校期间,不准参与打架斗殴。
6、 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
7、 在校期间,不准辱骂(恶语中伤)威协(殴打)老师。
8、 在校期间,不准敲诈、勒索(向别人要钱、物),恐吓他人。
9、 在校期间,不准(伙同社会闲杂人员)寻衅滋事,起哄、破坏公物等。
10、 在校外,不准做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事。
编辑:李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