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育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教代会的性质:
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教代会的具体工作: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律意识。
★教代会行使的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校长(学校行政)与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学校行政)颁布施行。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这项工作应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