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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2014年06月14日 09:04:15 访问量:1741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条文,为保证学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权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现对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学习有困难,思想品德较差的学生,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平时应特别加以关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每一位教师都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的简单粗暴的办法,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赶出教室、不允许上课等变相惩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由由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及其他学校领导负责帮助教育。 

2、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虽没有留下明显外伤,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一经学生或家长举报,学校除责成教师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绩效奖,并取消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轻微伤(即学生形成比较严重的皮外伤、出血,耳膜穿孔,轻微骨折等),致使学生住院治疗;或者虽未住院治疗但学生家长举报到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学生的检查治疗费、营养补助费、赔偿费,家长的陪侍费、误工补贴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教师本人承担外,学校扣除当事人半年绩效奖,责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或学生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4、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轻伤以上伤害,致使学生住院治疗;或被学生家长举报到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学生的检查治疗费、营养补助、赔偿费,家长的陪侍费、误工补贴等一切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外,扣除当事人一年的绩效奖、取消当年享受学校福利的资格,并处调离教师工作岗位处分。对于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轻伤害受到拘留或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
编辑:李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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