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第四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学校领导食堂陪餐暂行办法
为落实上级有关食堂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领导实行陪餐制,统一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按时进入厨房进行陪餐。
第二条 陪餐领导必须早中晚按时在学校食堂就餐。
第三条 陪餐领导每顿提前30分钟进入厨房,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在各种熟食中分别进行品尝一定数量的食品,不得漏尝,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
第四条 陪餐领导检查、食用10分钟后,应在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情况记载,并签好姓名和时间。若有不适情况反应,立即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或校长,并阻止其他人员食用。
第五条 未经值周领导安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食堂陪餐。
第六条 陪餐领导要及时收集对学校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
第七条 陪餐领导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
第八条 陪餐领导要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第九条 学校要成立由领导、家长、学生、媒体、卫生、教育、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人员组成的伙食委员会,参与食堂自费陪餐。
第十条 学校食堂实行每天每餐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向师生公开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与进货价格、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轮流陪餐,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陪餐领导费用自理。若食堂发生食品卫生事件,陪餐人员承担10%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