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据卫生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学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务处主任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食堂负责人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毒人数少于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中毒人数在9人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总务处主任的,而总务处主任未采取措施的,总务处主任应承担责任;发生较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总务处主任的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总务处主任以及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本责任追究制度中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严重程度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划分由上级机关来确定。
四、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应一边采取应急措施,一边立即向总务处主任、校长报告;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